刘植荣:“营改增”能减税吗?

  笔者在《增值税与销售税优劣对比》一文中提出,对政府而言,增值税优于销售税;对企业和居民来说,销售税优于增值税。那么,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又是怎么样的呢?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营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负呢?
  营业税是对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比例税。表面上与销售税相似,都是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额征税。但是,营业税与销售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纳税义务人不同,销售税是对消费者个人征税,企业只是替政府代缴这种税,所以,税额不计入企业费用;而营业税是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征税,税额直接体现在公司经营损益表上,成为公司费用的一部分。所以说,销售税不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而营业税则会。
  由于增值税就是销售税的变种,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增值税同样不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情况,因为与销售税一样,增值税的实际负税人是终端消费者。
  例如,有增值税的B公司向A公司购买100元的原料,如果A公司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并假定增值税的税率是17%,则B公司除了向A公司支付100元的货价外,还要支付100×17%=17元的增值税,价税合计100+17=117元。B公司把购进的100元的原料加工成某种产品后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除了收取300元的价款外,还要收取300×17%=51元的增值税,价税合计300+51=351元。由于B公司有17元的进项增值税抵扣,实际只需向政府纳税51-17=34元。如果A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则B公司只需要支付100元的价款即可购进原料,此时由于没有进项增值税抵扣,B公司要把代缴消费者的51元的增值税如数交给政府,表面上B公司多交了51-34=17元的增值税,但公司却因购进原料省下了17元的增值税。可见,购进货物或服务有无增值税对企业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
  从 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并在2014年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推出“营改增”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减税”,但如果增值税不是在所有行业按统一税率征收,就会出现“销项-进项”不平衡的情况,即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代缴的增值税额无法获得相应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增值税额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自掏腰包弥补进项增值税的差额。
  东南网2013年10月27日报道称,一会展企业“营改增”前纳税20万元,“营改增”后反而纳税60多万元。因为,“营改增”前的应税收入是营业收入总额减去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客商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且营业税税率是3%(小规模纳税人);而“营改增”后,由于展馆和会场设施租赁、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会展企业就无法对这些支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这就意味着企业要用几乎营业总收入作税基,且税率是6%,税负自然就加重了。但这里需说明的是,这个会展企业所说的加重的税负,其实不是由这个会展企业承担,而是由向这个会展企业购买服务的下家企业承担,把累积下来的增值税最后推到终端消费者身上。
  所以说,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变化,不但在于增值税的税率,还在于征税范围,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流转链条上的每个环节征税,一个企业上下游的增值税情况会影响到本企业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可见,为了让增值税在减税政策中发挥作用,需要精心设计增值税的税率。同时,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好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征收增值税,不然“营改增”必然会给某些企业带来较大的纳税额的波动。
  分析财政部发布的数据可以得出结论:从全国范围讲,“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并未减轻。2011年国内增值税为24267亿元,营业税为13679亿元,两者合计37946亿元。2012年国内增值税为26416亿元,营业税为15748亿元,两者合计42164亿元。2013年国内增值税为28803亿元,营业税为17217亿元,两者合计46020亿元。如果说“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轻了,国内增值税与营业税总额应逐渐减少才是,而实际上却逐年增加,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1.12%,2013年比2012年增加了9.15%,即使把2012年和2013年的GDP增幅分别是7.8%和7.7%因素也考虑进去,“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也并未减轻。
  最后要指出的是,中国财政这些年来一直是赤字运行,2012年财政赤字8000亿元,2013年财政赤字12000亿元,每年都入不敷出。在不减少政府开支的前提下讨论减税犹如隔靴搔痒,无实质意义,即便减少了这种税,也会增加那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