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2家信用社团组织联手对严重失信会员单位实施行业和社会性惩戒

       近日,全国12家信用社团组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将对所属的严重失信会员单位(含信用服务机构会员单位和其他类型会员单位)实施行业和社会性联合惩戒。
       该备忘录由北京信用协会、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广东省信用协会和天津市信用协会共同倡议,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吉林省信用促进会、河北省信用协会、浙江信用协会、哈尔滨信用协会、大连市信用协会、淄博市信用协会、温州信用协会等作为首批参与单位共同参与,旨在进一步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助力各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根据备忘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会员单位,各信用社团组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采取社会公示、拒绝吸收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会会员、已经是本会会员的给予除名,以及向本地有关政府部门通报联合惩戒对象失信信息等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会员单位改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各信用社团组织可根据备忘录予以解除联合惩戒。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对于严重失信主体,要加强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据悉,以信用社团组织为主体、对严重失信会员单位实施行业和社会性联合惩戒,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和行业诚信自律、加大失信主体经营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