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将对在北京市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督促责任主体消除和防范风险、提质增效提出规范与约束。
  《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范围、实施主体和程序,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程序,按计划有差别地开展。
  《规定》明确了必要的监督抽查频次和抽查重点。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对重点工程增加监督抽查频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此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配齐的,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
  《规定》还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止、恢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件与要求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未来,将从强化政府监管与落实主体责任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出全面、细致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